诉讼信息披露六
立立尔布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2020特99(立立尔布-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特99号
申请人:立立尔布,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立立尔布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立立尔布提出申请称,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永利总站ylzz55全国创业指导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了解到了被申请人“石小沫”项目,基于信任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22号签订了《永利总站ylzz55全国创业指导服务协议》一份,按约定交纳了31000元的加盟费和1000元的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有异议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同意申请人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2日签订《永利总站ylzz55全国创业指导服务协议》,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的效力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明确济南仲裁委员会作为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即济南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而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已在济南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与济南仲裁委员会均为济南所在地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均选择济南仲裁委员会作为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故《永利总站ylzz55全国创业指导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立立尔布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利总站ylzz55全国创业指导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立立尔布承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王京波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