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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息披露五

葛保瑞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91民初2499号

原告:葛保瑞,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A4-3办公楼29层。

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

原告葛保瑞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永利总站ylzz55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葛保瑞于2018年11月1日以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保瑞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保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葛保瑞负担。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聂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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