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息披露五
葛保瑞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2499号
原告:葛保瑞,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A4-3办公楼29层。
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
原告葛保瑞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永利总站ylzz55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葛保瑞于2018年11月1日以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保瑞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保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葛保瑞负担。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聂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