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息披露四
陈苏琴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766号
原告:陈苏琴,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正,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
原告陈苏琴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陈苏琴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苏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苏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陈苏琴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