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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息披露四

陈苏琴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初766号

原告:陈苏琴,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正,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

原告陈苏琴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陈苏琴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苏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苏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陈苏琴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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