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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息披露三

金科宇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初1484号

原告:金科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森。

原告金科宇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金科宇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宇撤诉。

案件收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金科宇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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