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息披露三
金科宇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484号
原告:金科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森。
原告金科宇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金科宇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宇撤诉。
案件收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金科宇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