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息披露二
康莉维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485号
原告:康莉维,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
原告康莉维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莉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康莉维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