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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息披露二

康莉维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初1485号

原告:康莉维,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

原告康莉维与被告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莉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康莉维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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