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息披露一
张小兵与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特95号
申请人:张小兵,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
申请人张小兵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利总站ylzz55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申请人张小兵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小兵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小兵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培培